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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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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因船舶碰撞或其他海上事故請求
損害賠償
而涉訟者,得由受損害之船舶最初到達地,或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其船籍港之法院管轄。
因航空器飛航失事或其他空中事故,請求
損害賠償
而涉訟者,得由受損害航空器最初降落地,或加害航空器被扣留地之法院管轄。
第 77-2 條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
第 538-3 條
定暫時狀態之裁定因第五百三十一條之事由被撤銷,而應負
損害賠償
責任者,如聲請人證明其無過失時,法院得視情形減輕或免除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