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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智慧財產民事事件,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三條第一款、第四款及本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其範圍為:
一、智慧財產權權利歸屬或其申請權歸屬及其報酬爭議事件。
二、契約爭議事件。
(一)智慧財產權授權契約事件。
(二)智慧財產權讓與、設質、信託、同意註冊、申請權讓與及其他契約爭議事件。
三、侵權爭議事件。
(一)侵害智慧財產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
(二)侵害智慧財產權有關人格權爭議事件。
四、使用智慧財產權所生補償金、權利金爭議事件。
五、公平交易法有關智慧財產權益保護事件。
六、智慧財產權保全證據及保全程序事件。
七、其他依法律規定或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事件。
智慧財產行政事件,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三條第三款、第四款及本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其訴訟標的以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有關智慧財產權之規定為內容,其範圍為:
一、對於專責機關有關專利、商標、積體電路電路布局、品種及製版申請之駁回行政處分,所提起之行政訴訟事件。
二、對於專責機關有關專利權、商標權、積體電路電路布局權及品種權之撤銷或廢止行政處分,所提起之行政訴訟事件。
三、對於專責機關有關智慧財產申請權之行政處分,或其他智慧財產權利登記申請之行政處分,所提起之行政訴訟事件。
四、對於專責機關有關智慧財產權強制許可利用之行政處分,所提起之行政訴訟事件。
五、對於海關直接依據智慧財產法令查扣侵害智慧財產權標的物之行政處分,所提起之行政訴訟事件。
六、對於專責機關依智慧財產法令所為獎勵、管制之行政處分,所提起之行政訴訟事件。
七、代替第一款至第六款之行政處分而訂定行政契約。
八、本法所定其他公法上法律關係所生之撤銷訴訟、給付訴訟或確認訴訟事件。
九、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仿冒智慧財產權標的為不公平競爭,所生之公法上爭議事件。
十、上述第一款至第九款之公法上爭議之聲請停止執行事件、證據保全及保全程序事件。
十一、其他依法律規定或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事件。
一行為違反智慧財產法律及其他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均應處罰鍰者,其智慧財產法律所定之罰鍰額度較高時,為智慧財產行政事件;其另有沒入或其他行政罰之處罰者,除其處罰之種類相同,經從一重之非智慧財產法律處罰者外,亦為智慧財產行政事件。
下列事件非屬智慧財產行政事件:
一、行政事件之當事人雖為智慧財產專責主管機關,但該行政事件非以智慧財產法律規定為請求基礎者。
二、行政行為雖與智慧財產權有關,但非依智慧財產法律或其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為直接根據者,不服其處分所提起之訴訟。
智慧財產民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涉及勞動事件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之勞動事件者,專屬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不適用本法第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智慧財產法庭審理前項事件,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涉及智慧財產權爭議之審理,依本法及本細則之規定。
二、涉及勞動事件爭議之審理,依本法及本細則之規定;本法及本細則未規定者,適用勞動事件法及勞動事件審理細則之規定。但勞動事件法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二章規定,不適用之。
當事人依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或廢止原因,法院應自為判斷其權利有效性,不得以行政審查或行政爭訟程序尚未終結為理由,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前項情形,如經行政審查或行政爭訟程序認定該權利為有效確定,或依法已不得於該程序主張者,於智慧財產民事訴訟程序,不得以同一事實及證據再行主張或抗辯。
當事人就智慧財產權之效力或有無應撤銷、廢止之爭點,提起獨立之確認訴訟,或於民事訴訟中併為請求確認該法律關係,或提起反訴者,法院應駁回之。
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或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關於智慧財產權有應予撤銷或廢止原因或更正專利權範圍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當事人意圖延滯訴訟,或因重大過失,逾時始行提出,而有礙訴訟之終結者,法院得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項規定駁回之。
智慧財產民事訴訟之確定判決理由中,就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或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關於智慧財產權有應予撤銷或廢止原因或更正專利權範圍之爭點,本於辯論結果而為判斷者,關於同一爭點之其他訴訟事件,同一當事人就同一基礎事實,為反於確定判決意旨之主張或抗辯時,法院應審酌原確定判決是否顯然違背法令、顯失公平、出現足以影響判斷結果之新訴訟資料及誠信原則等情形認定之。
關於侵害智慧財產權之民事事件,其損害額之審理,應於辯論是否侵害權利後行之。但法院認為損害內容有先行或同時辯論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關於同一基礎事實之智慧財產權民事或刑事訴訟之上訴、抗告案件,以及行政訴訟事件,同時或先後繫屬於智慧財產法院時,得分由相同之獨任或受命法官辦理。前案已終結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