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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行政院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院本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院設下列處、會、辦公室:
一、綜合業務處,分五科辦事。
二、內政衛福勞動處,分四科辦事。
三、外交國防法務處,分三科辦事。
四、交通環境資源處,分四科辦事。
五、財政主計金融處,分二科辦事。
六、經濟能源農業處,分三科辦事。
七、教育科學文化處,分三科辦事。
八、消費者保護處,分四科辦事。
九、性別平等處,分四科辦事。
十、新聞傳播處,分六科辦事。
十一、人權及轉型正義處,分五科辦事。
十二、國土安全辦公室,分三科辦事。
十三、災害防救辦公室,分四科辦事。
十四、法規會,分八科辦事。
十五、公共關係處,分四科辦事。
十六、秘書處,分六科辦事。
十七、人事處,分二科辦事。
十八、政風處,分二科辦事。
十九、主計處,分二科辦事。
二十、資訊處,分二科辦事。
性別平等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性別平等基本政策、法案、計畫、工作報告之綜合規劃、協調、審議、宣導、研究發展及督導。
二、下列事項之政策研議、法案審查、計畫核議、及業務督導:
(一)性別平等權益促進。
(二)性別平等權利保障。
(三)性別平等推廣發展。
(四)性別主流化。
(五)其他有關性別平等及性別主流化事項。
三、推動與落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及其施行法、國家報告之編纂。
四、本院性別平等會業務運作、追蹤決議、部會性別平等專案小組及性別聯絡人綜合規劃、協調。
本院為應業務需要,設下列任務編組:
一、性別平等會:幕僚作業由性別平等處辦理。
二、消費者保護會:幕僚作業由消費者保護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