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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生技醫藥公司研究與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投資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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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依本辦法規定申請適用投資抵減之生技醫藥公司,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
二、經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審定為生技醫藥公司且於審定函有效期間內,未經撤銷或廢止。
三、最近三年未因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
食品
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