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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醫療法人必要財產最低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醫療法人設立護理機構,於新設醫療法人、私立醫院改設醫療法人及其後續擴充者,每設立或擴充一床應有新臺幣三十萬元之淨值。
醫療法人設立醫院、診所或護理機構必要之最低財產,應分別計算。
本標準施行前已設立醫療法人必要之財產,依設立時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