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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戶籍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戶政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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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死亡或受死亡宣告,應為死亡或死亡宣告登記。
檢察機關、軍事檢察機關、
醫療機構
於出具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證明書或法院為死亡宣告之裁判確定後,應將該證明書或裁判要旨送當事人戶籍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前項辦理程序、期限、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78 條
公務員執行職務未依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者,由其服務機關懲處。
醫療機構
未依同條項規定辦理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