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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附檔:
附表:公務人員撫卹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任職未滿十年者加給一次撫卹金計算標準表.PDF
附表:公務人員撫卹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任職未滿十年者加給一次撫卹金計算標準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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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本法第五條第四項所稱交通違規行為,指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未領有駕駛車種之駕駛執照而駕車。
二、受吊扣駕駛執照期間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而駕車。
三、闖越鐵路平交道。
四、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吸食毒品、迷幻藥或非治療用之藥品致影響
行車安全而駕車。
五、駕駛車輛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蛇行或以其他
危險方式駕駛車輛。
六、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規定,其交通違規行為處罰鍰下限為新臺幣
六千元以上。
交通違規行為如屬執行職務所需且依相關法規規定為合法者,仍得辦理因
公死亡撫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