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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中小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辦法所稱研究發展之支出,指中小企業研究發展單位從事第二條研究發展活動所支出之下列費用:
一、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之薪資。
二、具完整進、領料紀錄,並能與研究計畫及紀錄或報告相互勾稽,專供其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之消耗性器材、原料、材料及樣品之費用。
三、專為研究發展購買或使用之專利權、專用技術及著作權之當年度攤折或支付費用。
四、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之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之費用。
前項第三款之專用技術及第四款事項,應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認定。
第一項所稱中小企業研究發展單位,指專責從事研究發展活動之單位。
中小企業未設置研究發展單位,其配置於非屬研究發展單位之全職研究發展人員確有從事研究發展活動,且其投入研究發展活動之各項支出可與非研究發展活動明確區分者,應就第一項支出,檢附下列文件,依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由中小企業之公司登記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實認定其研究發展支出及核定其投資抵減稅額:
一、第一項第一款人員工作內容、工作活動紀錄、工作時間紀錄與足資證明為符合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之文件。
二、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購置目的、內容及足資證明專為研究發展用途之文件。
中小企業從事研究發展之支出申請適用投資抵減者,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三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檢附與申請適用投資抵減之支出項目有關之下列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就其資格條件及當年度研究發展活動是否符合第二條至第四條規定提供審查意見:
一、中小企業之組織系統圖及研究人員名冊。
二、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消耗性器材、原料、材料及樣品之完整進、領料紀錄。
三、購置或使用專利權、專用技術、著作權、資料庫、軟體程式、系統之契約或證明文件。
四、研究計畫、紀錄或報告。
五、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於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截止日後七個月內,將前項審查意見函送中小企業之公司登記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供辦理核定投資抵減稅額。但不符第四條規定者,僅函送資格條件之審查意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有特殊事由,得延長審查期間二個月,並敘明事由事先通知中小企業之公司登記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
中小企業當年度之研究發展支出,依第七條規定提出專案認定申請者,應與第一項之申請提供審查意見併案提出,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前項規定期限審查。
依本辦法申請專供研究發展用之專利權、專用技術、著作權、專業性或特殊性之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於購置之次日起三年內,轉借、出租、轉售、退貨或變更原使用目的者,應向稅捐稽徵機關補繳已抵減之所得稅款,並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但因中小企業進行合併、分割或依企業併購法第二十七條或第二十八條規定收購,而移轉予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分割後既存或新設公司、收購公司,且繼續從事符合本辦法規定之研究發展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