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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九十三年三月十日修正之第 301  條條文,施行日期另定。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分戶牆及分間牆構造依下列規定:
一、連棟式或集合住宅之分戶牆,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及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處之樓板或屋頂形成區劃分隔。
二、建築物使用類組為 A 類、D 類、B-1 組、B-2 組、B-4 組、F-1 組、H-1 組、總樓地板面積為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 B-3 組及各級政府機關建築物,其各防火區劃內之分間牆應以不燃材料建造。但其分間牆上之門窗,不在此限。
三、建築物屬 F-1 組、F-2 組、H-1 組及 H-2 組之護理之家機構、老人福利機構、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社區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團體家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及精神復健機構,其各防火區劃內之分間牆應以不燃材料建造,寢室之分間牆上之門窗應為不燃材料製造或具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且不適用前款但書規定。
四、建築物使用類組為 B-3 組之廚房,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及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樓層之樓地板形成區劃,其天花板及牆面之裝修材料以耐燃一級材料為限,並依建築設備編第五章第三節規定。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使用用途之建築物或居室,應以具有一小時防火時效之牆壁及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樓層之樓地板形成區劃,裝修材料並以耐燃一級材料為限。
前項第三款門窗為具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者,得不受同編第七十六條第三款及第四款限制。
供下列各款使用之樓層,除避難層外,各樓層應以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及防火設備分隔為二個以上之區劃,各區劃均應以走廊連接安全梯,或分別連接不同安全梯:
一、建築物使用類組 F-2 組之機構、學校。
二、建築物使用類組 F-1 或 H-1 組之護理之家、產後護理機構、老人福利機構及住宿型精神復健機構。
前項區劃之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同樓層另一區劃樓地板面積之三分之一。區劃及安全梯出入口裝設之防火設備,應具有遮煙性能;自一區劃至同樓層另一區劃所需經過之出入口,寬度應為一百二十公分以上,出入口設置之防火門,關閉後任一方向均應免用鑰匙即可開啟,並得不受同編第七十六條第五款限制。
本章所稱老人住宅之適用範圍如左︰
一、依老人福利法或其他法令規定興建,專供老人居住使用之建築物;其基本設施及設備應依本章規定。
二、建築物之一部分專供作老人居住使用者,其臥室及服務空間應依本章規定。該建築物不同用途之部分以無開口之防火牆、防火樓板區劃分隔且有獨立出入口者,不適用本章規定。
老人住宅基本設施及設備規劃設計規範(以下簡稱設計規範),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老人住宅之臥室,居住人數不得超過二人,其樓地板面積應為九平方公尺以上。
老人住宅之服務空間,包括左列空間:
一、居室服務空間:居住單元之浴室、廁所、廚房之空間。
二、共用服務空間:建築物門廳、走廊、樓梯間、昇降機間、梯廳、共用浴室、廁所及廚房之空間。
三、公共服務空間:公共餐廳、公共廚房、交誼室、服務管理室之空間。
前項服務空間之設置面積規定如左:
一、浴室含廁所者,每一處之樓地板面積應為四平方公尺以上。
二、公共服務空間合計樓地板面積應達居住人數每人二平方公尺以上。
三、居住單元超過十四戶或受服務之老人超過二十人者,應至少提供一處交誼室,其中一處交誼室之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四十平方公尺,並應附設廁所。
老人住宅應依設計規範設計,其各層得增加之樓地板面積合計之最大值依左列公式計算︰
Σ△FA=△FA1+△FA2+△FA3≦0.2FA
FA:基準樓地板面積,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為該基地面積與容積率之乘積;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為該基地依本編規定核計之地面上各層樓地板面積之和。建築物之一部分作為老人住宅者,為該老人住宅部分及其服務空間樓地板面積之和。
Σ△FA:得增加之樓地板面積合計值。
△FA1 :得增加之居室服務空間樓地板面積。但不得超過基準樓地板面積之百分之五。
△FA2 :得增加之共用服務空間樓地板面積。但不得超過基準樓地板面積之百分之五,且不包括未計入該層樓地板面積之共同使用梯廳。
△FA3 :得增加之公共服務空間樓地板面積。但不得超過基準樓地板面積之百分之十。
老人住宅服務空間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二層以上之樓層或地下層應設專供行動不便者使用之昇降設備或其他設施通達地面層。該昇降設備其出入口淨寬度及出入口前方供輪椅迴轉空間應依本編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
二、老人住宅之坡道及扶手、避難層出入口、室內出入口、室內通路走廊、樓梯、共用浴室、共用廁所應依本編第一百七十一條至第一百七十三條及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
前項昇降機間及直通樓梯之梯間,應為獨立之防火區劃並設有避難空間,其面積及配置於設計規範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