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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省政府置委員九人,組成省政府委員會議行使職權,其中一人為主席,特
任,綜理省政業務;一人為副主席,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襄助主席
處理業務;其餘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襄理主席督導業務;均由
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臺灣省議會自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裁撤,其組織規程由行政
院廢止之;其所屬公務人員之權益保障,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臺灣省諮議會,置諮議會議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九人,由行政院院長提請
任命之,並指定一人為諮議長,任期三年,為無給職,對省政府業務提
供諮詢意見;其預算之編列及執行等,準用第十條之規定。
臺灣省諮議會組織規程,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