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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戒具武器之種類規格及使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辦法依入出國及移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入出國及移民署)人員使用戒具或武器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足資識別身分之證件。
入出國及移民署人員應合理使用戒具或武器,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入出國及移民署人員使用戒具或武器之原因已消滅者,應立即停止使用。
入出國及移民署人員使用戒具或武器,應注意他人生命、身體、財產之安全。
入出國及移民署人員使用戒具或武器,除情況急迫外,應注意勿傷及致命之部位。
入出國及移民署人員於使用防暴網或武器後,應將經過情形,即時報告該管長官。但使用警棍指揮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