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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條例第九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所定配偶應軍事任務需要,派赴國外工作之期間在一年以上,指奉國防部令派駐外、深造、受訓及訪問研究等之期間在一年以上,經當事人申請,由人事權責機關考量任務需要予以核定。
留職停薪期間屆滿或屆滿前留職停薪原因消滅者,回復原職務或職等性質相當之其他職務。
本條例第十五條所定軍官、士官之留職停薪、復職權責規定如下:
一、上將及中、少將重要軍職:由國防部各所屬單位、直屬單位或各司令部檢討建議,報由國防部審查後,呈報總統核定。
二、中、少將一般軍職:由國防部各所屬單位、直屬單位或各司令部檢討建議,報由國防部核定。
三、校官、尉官、士官:國防部各所屬單位、直屬機關(構)、單位及學校所屬人員,由各該單位檢討建議,報由國防部核定;各司令部及其所屬單位人員,由各該單位檢討建議,報由各司令部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