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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地方法院實任法官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四職等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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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第五條第一項受審查之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晉敘:
一、最近五年內考績曾列丙等。
二、曾受撤職、休職之懲戒處分。
三、最近五年內曾受降級、減俸、記過、
申誡
之懲戒處分。
四、最近五年內曾受懲處處分,獎懲依法相互抵銷後,累積達
申誡
三次以
上。
五、最近五年內違反法官守則,情節重大。
第五條第二項受審查之法官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情形之一或最
近五年內曾受懲處處分,獎懲依法相互抵銷後,累積達
申誡
以上者,不得
晉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