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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年金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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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國民年金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之保險事故,分為老年、生育、身心障礙及死亡四種。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保險事故時,分別給與老年年金給付、
生育給付
、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喪葬給付及遺屬年金給付。
第 32-1 條
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得請領
生育給付
,其給付標準如下:
一、分娩或早產者,按其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二個月
生育給付
。
二、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比例增給。
同一分娩或早產事故同時符合本保險與相關社會保險
生育給付
或補助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被保險人申請
生育給付
,並依本法第十六條但書規定分期或延期繳納保險費及利息者,其已繳納金額不得低於給付總額之半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