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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水災潛勢資料公開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水災潛勢:指經由調查基本資料,以設計降雨條件、特定地形地貌資料及水理模式演算,模擬防洪設施於正常運作下造成淹水之可能狀況。
二、淹水潛勢圖:指經濟部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第四條第一項淹水潛勢圖製作手冊所繪製,且經經濟部淹水潛勢圖審議小組(以下簡稱審議小組)審議通過,以模擬不同降雨條件下可能淹水深度及影響範圍之防災應用參考圖資。
三、水災潛勢資料:指淹水潛勢圖及各直轄市、縣(市)地區災害防救業務計畫之歷史淹水資料等。
經濟部審議通過之淹水潛勢圖,由經濟部函送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公開並接受人民申請提供。
淹水潛勢圖為配合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水災災害防救業務及流域綜合治水使用,應以直轄市、縣(市)政府行政區域或河川流域為單元邊界公開呈現。
水災潛勢資料僅供防救災使用;相關土地管制或土地利用限制及其他相關措施,應依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經濟部應提供各級政府機關淹水潛勢圖,做為水災災害防救業務計畫、水災危險潛勢地區保全計畫或其他災害防救事務規劃之參考。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參考淹水潛勢圖,擬訂移動式抽水機預佈計畫及預警疏散標準作業程序,並納入地區災害防救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