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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小船檢查丈量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附檔:
附件一.PDF
附件二 小船設備基準表.PDF
附件三 小船檢查丈量規費表.PDF
附件三 小船檢查丈量規費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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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3 條
小船設備應妥為保管維護隨時保持堪用狀態,救生圈、救生衣及
消防設備
應置明顯及易取用之處。
第 51 條
小船之
消防設備
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消防設備
之種類、數量及其規格,應依小船設備基準表規定。
二、
消防設備
應採經航政機關檢驗合格或認可之型式。
三、小船具有自海面回收漏油之設施,或具有攔油柵者,至少應備有易燃氣體偵測器一個。
四、主機為遙控並未配置人員之機艙,應依機艙容積備具足夠容量之遙控型滅火及自動警報系統,但航政機關得依小船之大小及航行水域免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