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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洋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洋資源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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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細則依
海洋污染防治法
(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法所定中央主管機關之主管事項如下:
一、全國性海洋污染防治政策與計畫之規劃、訂定、督導及執行事項。
二、
海洋污染防治法
規之訂定、研議及釋示事項。
三、全國性海洋環境品質之監測及檢驗事項。
四、直轄市、縣(市)海洋污染防治業務之督導事項。
五、涉及二直轄市、縣(市)以上海洋污染防治之協調或執行事項。
六、涉及相關部會機關海洋污染防治之協調事項。
七、海洋污染防治之研究發展事項。
八、全國性海洋污染防治之國際合作、宣導及人員之訓練事項。
九、其他有關全國性海洋污染防治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