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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少年輔育院原聘任導師訓導員留用人員專業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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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受訓人員應於矯訓所規定時間內至該所報到,接受訓練。
前項人員因婚、喪、分娩、
流產
、重病或其他重大事由,不能按時受訓時
,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矯訓所申請延訓;申請延訓,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