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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民法無主物、遺失物、埋藏物、拾得漂流物或沉沒品之規定,或其他海商法、海事法等有關物之發現、打撈之相關法令,於涉及水下文化資產之打撈或權利主張時,不適用之。
因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或前條各款行為之一,致水下文化資產受損害者,主管機關得依民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向各該條款規定應負責任人請求損害賠償。其他海域活動致水下文化資產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損害賠償範圍,包括所受損害、所失利益及回復原狀所須支出之各項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