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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作業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辦法所稱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指廠(場)、運送二類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
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所稱相關運作人,指製造、輸入、販賣、使用、貯存及運送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及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指定公告具有危害性之關注化學物質(以下簡稱毒性及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之運作人及所有人。
製造、輸入、販賣、使用與貯存毒性及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運作人(以下簡稱運作人),其任一場所內單一物質任一日運作總量(以下簡稱運作總量)達分級運作量者,應製作廠(場)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
毒性及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所有人,自行或委託他人運送符合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規定須申報一般運送表單者,應製作運送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
運作人於同一運作場所運作多種毒性及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時,應合併製作廠(場)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
前條第三項所稱廠(場)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防災基本資料表。
二、相關圖資:
(一)應變器材之放置位置圖。
(二)運作場所之座落位置地圖及周遭敏感地區。
(三)緊急疏散、集結及救援路線圖。
三、危害預防:
(一)毒性及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與危害預防管理措施。
(二)事故預防措施。
(三)毒性及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災害防救設備及設施,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並須提供災害模擬分析。
(四)災害防救訓練、演練及教育宣導,其中無預警測試每年至少二次、整體演練每年至少一次。
(五)災害防救經費編列。
四、應變:
(一)緊急應變指揮系統、應變任務編組及通報機制。
(二)事故發生時之警報發布方式。
(三)外部支援體系之啟動方式。
(四)災害應變作為,包括維持阻絕措施、處理設施有效運轉及二次災害防止措施。
(五)人員搶救及災區隔離方式。
(六)環境復原,包括毒性及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之妥適處理及環境污染物之清除處理。
(七)重大災害或事故地區執行緊急疏散避難作業方式。
運作人於申請毒性化學物質許可證、登記文件或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核可文件前,應檢送廠(場)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所有人應檢送依第二條第四項規定製作運送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所有人委託運送者,應告知受託運送之運作人已報請備查之運送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執行內容,並納入委託運送契約內。
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一日修正施行前已報請備查者,其運作人或所有人應於本辦法修正施行後二年內依本辦法相關規定重新提報。
前項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後,應依相關規定於十五日內完整公開。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一日修正施行後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毒性化學物質或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運作人或所有人應依其公告指定期限提報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