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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中央各機關學校國有眷舍房地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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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眷舍房地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由原管理機關負責收回騰空,點交國有財產
局辦理標售:
一、基地位於都市計畫住宅區或商業區者。
二、原配住人因
死亡
而無遺眷續住、調職、轉任、辭職、解僱或解聘 (含
不續僱、不續聘) 、撤職或免職者。
三、原配住人或其配偶曾接受政府輔購住宅或貸款者。
四、眷舍房地位置不佳、地形不整或其他原因現狀標售三次仍未標脫者。
五、經核定現狀標售而現住人不願具結辦理現狀標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