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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央政府中程計畫預算編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歲計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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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中程計畫預算之實施架構,依國家發展長期展望,並參酌中程預算收支推估結果,訂定中程國家發展計畫及中程資源分配方針;再由各主管機關根據中程國家發展計畫及中程資源分配方針,擬訂中程施政計畫;並依中程施政計畫及配合年度
歲出
概算額度分配情形,擬編年度施政計畫及概算。
前項中程施政計畫及年度
歲出
概算,屬於重要公共建設計畫、科技發展計畫及社會發展計畫部分,應加強先期作業,並依先期作業審議結果及所通過之優先順序,檢討編列。
第 16 條
各主管機關應以中程國家發展計畫為範圍,依中程資源分配方針,擬訂其所主管範圍之中程施政計畫,並就其中所列使命、願景及關鍵策略目標作為進一步研提中、長程個案計畫,編製年度施政計畫,規劃各年度
歲出
概算之依據。
前項屬於行政院所屬各主管機關之中程施政計畫部分,應由國發會會同有關機關審查通過後,報行政院核定實施;屬行政院所屬各主管機關以外之主管機關部分,由各主管機關自行核定後送行政院備查。
第 21 條
為妥慎周密辦理中程計畫預算作業,各主管機關應常設屬任務編組之計畫及概、預算編審統合協調組織,由首長或副首長為召集人,成員包括一級單位主管及其所屬機關首長,以審查該機關所屬之中程施政計畫及獲配
歲出
概算額度之分配。
第 26 條
各主管機關應參酌已核定個案計畫之情形,在其獲配各年度
歲出
概算額度範圍內,配合擬達成之年度施政目標,本零基預算精神,重行檢討各項新興或延續性計畫,並排列優先順序後,依各年度總預算編製作業規定,編製
歲出
概算,函報行政院。
第 27 條
國發會及科技部,應依行政院核定各主管機關年度
歲出
概算額度,就各該主管機關
歲出
概算內所編列屬公共建設、科技發展及重要社會發展計畫部分,分別檢討是否符合原訂之編報指導原則及其優先順序之排列情形,並依年度預算編製作業所定時程,函送主計總處。
前項各類計畫之編列情形,如經國發會及科技部檢討結果不符編報指導原則,或優先順序有排列不當者,應先協商各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修正,如協調未能獲致共識,應加具建議修正意見,併送主計總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