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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組織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海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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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之
文職
人員,得就官階相當之警察人員派充之。
第十二條至第十七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之
文職
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第 22 條
本署軍職人員之任用,不得逾編制員額三分之二,並應逐年降低其配比;俟本法施行八年後,本署人員任用以
文職
人員為主,
文職
人員之任用,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