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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家安全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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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因業務需要,得向有關機關調用
文職
及軍職人員,
軍職人員之年資、考績、獎懲、晉升及待遇,概依軍方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