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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審計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監察 > 審計部 > 審計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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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2-1 條
審計機關依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對於各機關採購之規劃、設計、招標、履約、驗收及其他相關作業之隨時稽察,得就採購全案或各該階段作業之全部或一部稽察之。
審計機關辦理隨時稽察時,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採購是否依照預算程序辦理。
二、採購有無依照法定程序及契約、章則規定辦理。
三、採購之執行績效。
四、採購制度、法令及相關內部審核規章之建立情形。
五、內部控制實施之有效程度。
六、
政府採購
主管機關及相關機關之監督考核情形。
七、其他與採購有關事項。
第 42-3 條
各機關向
政府採購
主管機關提報巨額採購之使用情形及其效益分析與該主管機關派員查核及對已完成之重大採購事件所作效益評估等資料,應送該管審計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