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推行兵役事務應行宣傳招募慰勞及獎懲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兵役宣傳之對象如下:
一、在校學生。
二、適齡之社會青年。
三、在營服役人員。
四、後備軍人、補充兵及替代役備役役男
五、海外僑胞。
六、前列各款人員之家屬及親友。
七、其他機關團體或個人。
兵役宣傳之內容如下:
一、兵役法令要旨及役男權利義務。
二、現行兵役制度及徵集、召集方式。
三、國軍志願役招募相關訊息。
四、其他足以鼓舞人民服役之事項。
兵役招募之對象如下:
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
二、適齡之社會青年男女、常備役體位備役役男
三、適齡之在營服役人員。
兵役慰勞之對象如下:
一、因作戰或公務致傷病、身心障礙、死亡之國軍官兵、替代役役男或其遺族。
二、應徵、應召、志願服役入營或戰時輔助軍事勤務之人員,因傷病住院、死亡或其家庭遭遇特別災害者。
三、立有戰功之軍人。
四、符合兵役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之常備兵現役或軍事訓練人員。
五、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停役者。

兵役慰勞由主管、協管機關與主辦、協辦單位及各役男運用機關、民間團體協調受慰勞之團體或個人辦理,或由各級部隊長適時慰問或慰勉。
前項慰勞之主管、協管機關與主辦、協辦單位及各役男運用機關,得委託其他機關或法人團體辦理慰勞事宜。
國軍人員與役政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有具體事蹟者,應予以獎勵:
一、建立或改革兵役法令、制度,對國防建軍有所貢獻。
二、策劃指導役政得宜,致兵役事務推行順利。
三、管理役齡男子、後備軍人、替代役備役役男或補充兵確實妥當,使徵集、召集作業順利實施。
四、辦理維護受徵、召集及志願服役人員個人及其家屬權益事項努力,有助兵役推行及提升民心士氣。
五、宣導役政或告發妨害兵役罪嫌,有具體事實。
六、執行役齡男子徵集、召集或服役相關兵役行政事項,有具體成效。
七、策劃或執行志願役人力招募工作及考選、甄選作業,有具體成效。
八、其他兵役宣傳、招募及慰勞之應辦及協辦兵役行政業務,成效卓著。
國軍人員與役政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有具體事實者,應予以懲罰或懲處:
一、策劃或指導役政不當,發生不良後果。
二、管理役齡男子、後備軍人、補充兵或替代役備役役男不當,影響徵召成效。
三、辦理維護受徵集、召集及志願服役人員個人及其家屬權益事項不力,影響兵役推行及民心士氣。
四、執行任務不依照法令計畫,因而使徵集、召集或招募工作成效不良,或影響兵役宣傳、招募及慰勞對象之權益。
五、對免役、禁役、除役、緩徵、緩召、逐次召集及儘後召集原因消滅案件,不依規定辦理或通知註銷。
六、其他兵役宣傳、招募及慰勞之應辦及協辦兵役行政業務,績效不彰或產生弊端。
協助兵役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有具體事實者,應予以懲處:
一、對役男兵役義務之履行及相關編組、管理、教育、訓練等工作之推行,依法令規定,負有協助義務,而不予協助。
二、對服役人員及其家屬應得權益,依法令規定,應予維護或協助執行,而故意不予辦理。
三、負有兵役宣傳、招募、慰勞責任,著故敷衍而不盡力,致使宣傳慰勞所需之金錢、物品發生錯漏遺失,或工作發生阻礙。
四、明知兵役弊端或兵役糾紛,不向兵役機關糾舉,而故為非善意之散播或唆使播弄,或蓄意製造事端,阻礙兵役工作推行或使應服役者產生怨懟。
五、對協助辦理緩徵、逐次召集及儘後召集等案件未善盡職責,或擅為兵役保證人,未能履行保證責任,致使徵集、召集不能順利辦理。
六、其他協助兵役行政相關工作辦理不力,致生不良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