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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附檔:
附表:醫事機構申請特約應檢具文件一覽表.PDF
附表:醫事機構申請特約應檢具文件一覽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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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5 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保險人應通知其限期改善:
一、未依規定登錄保險對象之保險憑證及上傳保險對象之就醫資料者。
二、未協助保險人有關代辦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醫療給付及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代位求償所需表單之收繳、填報等事宜者。
三、藥價調查申報資料錯誤,非屬故意者。
四、其他違反特約事項,非屬情節重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