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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雇主對於施工構臺、懸吊式施工架、懸臂式施工架、高度七公尺以上且立面面積達三百三十平方公尺之施工架、高度七公尺以上之吊料平臺、升降機直井工作臺、鋼構橋橋面板下方工作臺或其他類似工作臺等之構築及拆除,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事先就預期施工時之最大荷重,應由所僱之專任工程人員或委由相關執業技師,依結構力學原理妥為設計,置備施工圖說及強度計算書,經簽章確認後,據以執行。
二、建立按施工圖說施作之查驗機制。
三、設計、施工圖說、簽章確認紀錄及查驗等相關資料,於未完成拆除前,應妥存備查。
有變更設計時,其強度計算書及施工圖說,應重新製作,並依前項規定辦理。
雇主對於橋梁工程採支撐先進工法、懸臂工法及以起重機從事節塊吊裝工法或全跨吊裝工法等方式施工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對於工作車之構築及拆除、節塊之構築,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事先就工作車及其支撐、懸吊及錨定系統,依預期之荷重、混凝土澆置方法及工作車推進時之移動荷重等因素,應由所僱之專任工程人員或委由相關執業技師,依結構力學原理妥為設計,置備施工圖說及強度計算書,經簽章確認後,據以執行。
(二)訂定混凝土澆置計畫及建立按施工圖說施作之查驗機制。
(三)設計、施工圖說、簽章確認紀錄及查驗等相關資料,於工作車未完成拆除前,應妥存備查。
(四)有變更設計時,其強度計算書及施工圖說應重新製作,並依本款規定辦理。
二、組立、拆除工作車時,應指派專人決定作業方法及於現場直接指揮作業,並確認下列事項:
(一)依前款組立及拆除之施工圖說施工。
(二)工作車推進前,軌道應確實錨錠。
(三)工作車推進或灌漿前,承載工作車之箱型梁節塊,應具備充分之預力強度。
三、工作車之支撐、懸吊及錨定系統之材料,不得有明顯之損傷、變形或腐蝕。使用錨錠之鋼棒型號不同時,鋼棒應標示區別之。
四、工作車推進或灌漿前,工作車連接構件之螺栓、插銷等應妥實設置。
五、工作車、節塊推進時,應設置防止人員進入推進路線下方之設施。
六、工作車應設置制動停止裝置。
七、工作車千斤頂之墊片或墊塊,應採取繫固措施,以防止滑脫偏移。
雇主對於拆除模板後之部分結構物施工時,非經由專人之周詳設計、考慮,不得荷載超過設計規定之容許荷重;新澆置之樓板上繼續澆置其上層樓板之混凝土時,應充分考慮該新置樓板之受力荷重。
雇主於拆除構造物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檢查預定拆除之各構件。
二、對不穩定部分,應予支撐穩固。
三、切斷電源,並拆除配電設備及線路。
四、切斷可燃性氣體管、蒸汽管或水管等管線。管中殘存可燃性氣體時,應打開全部門窗,將氣體安全釋放。
五、拆除作業中須保留之電線管、可燃性氣體管、蒸氣管、水管等管線,其使用應採取特別安全措施。
六、具有危險性之拆除作業區,應設置圍柵或標示,禁止非作業人員進入拆除範圍內。
七、在鄰近通道之人員保護設施完成前,不得進行拆除工程。
雇主對於修繕作業,施工時須鑿開或鑽入構造物者,應比照前項拆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