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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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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7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依
少年事件
處理法以少年保護事件、少年刑事案件處理之兒童、少年及其家庭,應持續提供必要之福利服務。
前項福利服務,得委託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團體為之。
第 68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依
少年事件
處理法交付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結束、停止或免除,或經交付轉介輔導之兒童、少年及其家庭,應予追蹤輔導至少一年。
前項追蹤輔導,得委託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團體為之。
第 73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對依
少年事件
處理法交付安置輔導或施以感化教育之兒童及少年,應依法令配合福利、教養機構或感化教育機構,執行轉銜及復學教育計畫,以保障其受教權。
前項轉銜及復學作業之對象、程序、違反規定之處理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會同法務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