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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因執行特種勤務致受傷失能死亡慰助金支給標準
法規類別: 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特種勤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發給慰助金,其基準如下:
一、受傷慰助金:
(一)傷勢嚴重住院急救有生命危險者,發給新臺幣三十萬元。
(二)傷勢嚴重住院有失能之虞者,發給新臺幣二十四萬元。
(三)傷勢嚴重連續住院三十日以上者,發給新臺幣十三萬元。
(四)連續住院二十一日以上,未滿三十日者,發給新臺幣十一萬元。
(五)連續住院十四日以上,未滿二十一日者,發給新臺幣九萬元。
(六)連續住院未滿十四日者,或未住院而須治療七次以上者,發給新臺幣三萬二千五百元。
(七)因執行特種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有本款第一目至第六目情形者,視情節輕重,依其基準加二倍發給。
二、失能慰助金:
(一)因執行特種勤務致全失能者,發給新臺幣四百四十五萬元;半失能者,發給新臺幣二百三十萬元;部分失能者,發給新臺幣一百十五萬元。
(二)因執行特種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者,發給新臺幣一千萬元;半失能者,發給新臺幣三百二十五萬元;部分失能者,發給新臺幣一百七十萬元。
三、死亡慰助金:
(一)因執行特種勤務致死亡者,發給其遺族新臺幣四百四十五萬元。
(二)因執行特種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死亡者,發給其遺族新臺幣一千萬元。
前項第二款所定失能等級,準用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表認定之。
因執行特種勤務致受傷或失能,自住院治療出院之日、未住院而治療第七次之日或確定失能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轉為失能或失能程度加重、死亡者,按失能等級、死亡之發給基準補足慰助金。
前項一百八十日之規定,如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表已明定治療最低期限者,從其規定。但至遲不得逾二年。
慰助金之申請程序及核定權責如下:
一、因執行特種勤務致受傷者,應檢具因執行特種勤務致受傷慰助金申請表一式二份,詳述事件發生經過,並檢附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含住院或接受治療原因),向其隸屬機關提出申請,層轉主管機關審查發給因執行特種勤務致受傷證明書後,由其隸屬機關核定發給慰助金。
二、因執行特種勤務致失能者,應檢具因執行特種勤務致失能慰助金申請表一式二份,詳述事件發生經過,並檢附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出具之失能等級證明書(含造成失能原因),向其隸屬機關提出申請,層轉主管機關審查發給因執行特種勤務致失能證明書後,由其隸屬機關核定發給慰助金。
三、因執行特種勤務致死亡者,應由其遺族檢具因執行特種勤務致死亡慰助金申請表一式二份,詳述事件發生經過,並檢附死亡證明文件,向其隸屬機關提出申請,層轉主管機關審查發給因執行特種勤務致死亡證明書後,由其隸屬機關核定發給慰助金。
四、受傷住院或未住院而於治療七次以後,因傷勢加重,轉為失能或死亡,或因失能致程度加重或死亡,按失能等級或死亡申請補足慰助金者,應依前二目規定辦理。
五、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人員因執行特種勤務致受傷、失能、死亡時,其隸屬機關之業管單位應主動協助所屬人員或遺族,填具申請表,儘速完成申請慰助金。
請領慰助金之請求權時效,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