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處務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條文有附件 第 3 條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及所屬機構人員請頒本獎章,應由其單位或服務機構推薦;非本會及所屬機構人員或外國人士,由與其請獎事實有關之單位或機構推薦。
請頒本獎章應填具請頒榮光專業獎章事實表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事實表格式如附表一。
本條文有附件 第 5 條
本獎章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均用襟綬。除頒給外國人士、事蹟特著或情形特殊外,初次頒給三等,並得因積功晉等。
本獎章及附發小型獎章之式樣及圖說如附表二。
本條文有附件 第 6 條
本獎章之頒給,應附證書;頒給外國人士,並附譯本。證書格式如附表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