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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附檔:
附表一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職務等級薪點表.PDF
附表二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約僱人員薪點表.PDF
附表三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技工、駕駛、工友及清潔工薪點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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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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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2 條
聘用或約僱人員死亡,由其遺族領取公提及自提儲金本息作為撫卹金,其領受順位準用
勞動基準
法有關勞工遺族領受死亡補償順位之規定。
聘用或約僱人員死亡,另發給其遺族殮葬補助費,並以其最後在職時之本薪或年功薪為標準,補助七個月。
前項殮葬補助費,應由實際支付殮葬費用之遺族領受。由遺族共同支付者,依各遺族實際支付比例領受。其無遺族者,得由管理機構具領並指定人員代為殮葬。
第 67 條
技工、駕駛、工友及清潔工之工作時間、延長工時、請假、休假、退休及其他相關事項,如
勞動基準
法及工友工作規則已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