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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受裁判者補償金申請認定及發放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軍法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辦法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申請人依前條規定提出申請者,其檢具之資料或文件有欠缺或不合規定者,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應限期令其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
申請案件經受理後,基金會應即調查事實及相關資料。經認定符合補償條件者,應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受裁判者補償金核發標準核定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