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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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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6 條
稅務關務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
一、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者。
二、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決確定者。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四、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者。
五、依刑事確定判決,受拘役以上之宣告,未易科罰金或宣告緩刑者。
六、年終考績依分類職位
公務人員考績
法或依
公務人員考績
法規定列為丁
等者。
七、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