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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推行兵役事務應行宣傳招募慰勞及獎懲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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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國軍人員及役政人員符合第二十一條情形應獎勵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國軍人員:由國軍各機關或單位將具體事蹟,層報國防部及所屬權責機關,軍職人員依陸海空軍獎勵條例之規定辦理之;文職人員依獎章條例、
公務人員考績
法及國防部公務人員獎懲標準表之規定辦理之;聘雇人員依國軍各類聘雇人員管理及考成相關規定辦理之。
二、役政人員: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役政主管單位視其事實,層報權責機關依獎章條例、
公務人員考績
法及各單位獎懲、考核等相關規定辦理之。
第 26 條
國軍人員及役政人員依第二十二條規定應懲罰或懲處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國軍人員:由國軍各機關或單位將具體事實及懲罰或懲處建議,層報權責機關,軍職人員依陸海空軍懲罰法之規定辦理之;文職人員依
公務人員考績
法、公務員懲戒法及國防部公務人員獎懲標準表之規定辦理之;聘雇人員依國軍各類聘雇人員管理及考成相關規定辦理之。
二、役政人員:由所屬機關視其情節輕重,將具體事實及懲處建議,層報權責機關依
公務人員考績
法、公務員懲戒法及各單位獎懲、考核相關規定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