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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車輛編管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辦法依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為配合建立全民防衛動員體系,因應動員準備階段及動員實施階段任務需要,相關車輛及人員應依本辦法編管及運用(以下簡稱編用)。
車輛編用機關權責如下:
一、車輛編用主管機關:交通部。
二、車輛編用執行機關:公路監理所、站。
三、軍事需求機關:國防部及所屬軍事機關。
四、行政需求機關:中央各機關、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五、協調機關: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
前項第一款業務交通部得委任交通部公路局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