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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天然氣事業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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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9 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與其他事業
併購
者,應由
併購
全體當事人備具申請書,載明
併購
後之事業名稱、負責人、本公司所在地、實收資本額、供氣區域,連同
併購
營運計畫書及相關文件,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並依相關法令辦理
併購
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