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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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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0 條
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
胎兒,關於其可享受之利益,有當事人能力。
非法人之團體,設有
代表人
或管理人者,有當事人能力。
中央或地方機關,有當事人能力。
第 52 條
本法關於法定代理之規定,於法人之
代表人
、第四十條第三項之
代表人
或管理人、第四項機關之
代表人
及依法令得為訴訟上行為之代理人準用之。
第 128 條
對於在中華民國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外國法人或團體為送達者,應向其在中華民國之
代表人
或管理人為之。
前條第二項規定,於前項送達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