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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害糾紛處理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綜合規劃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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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調處書應記載左列事項,並由當事人及出席調處委員簽名。但依第二十七條調處方案視為調處成立者,由同意調處方案之委員簽名:
一、當事人姓名、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代表人及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
二、有法定
代理人
或委任
代理人
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
三、調處事由。
四、調處成立之內容。
五、調處成立之場所。
六、調處成立之年、月、日。
第 37 條
裁決書應記載左列事項,並由裁決之委員簽名:
一、當事人姓名、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代表人及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
二、有法定
代理人
或委任
代理人
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
三、主文。
四、事實。
五、理由。
六、年、月、日。
前項裁決書,應於作成後十日內,以正本送達於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