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鹽務人事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事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凡遇額缺而無等級相當人員可資調補時,得以低一等之人員代理,或以更低級之人員暫代。
代理及暫代,不得視為擢升,代理人員於必要時得令退回原缺,暫代之職缺,遇有相當人員,應即調整。
代理人員,按照規定,於考試錄取後,可以升充者,應自考試之日起補實,但考取科目須與代理職缺性質相同,並與本規則第四十五條之規定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