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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取得法官檢察官遴選資格考試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16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五月十六日修正發布之全文 10 條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辦法依法官法第五條第七項及第八十七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準用有關考試法規之規定辦理。
本條文有附件 第 2 條
中華民國國民,未具擬任法官、檢察官職務任用資格,並具有附表一所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取得法官檢察官遴選資格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
前項附表一所稱主要法律科目及講授課程,其認定有疑義者,應經考選部應考資格審議委員會認定之。
本考試併採筆試及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二種方式。
本條文有附件 第 4 條
本考試之應試科目,依附表二之規定辦理。
本考試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均採申論式試題,基礎選試科目並應附發法律條文。
本條文有附件 第 5 條
本考試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之審查,依學歷經歷證明審查規則之規定辦理。
前項學歷經歷證明審查之評分項目及配分依附表三之規定辦理。
應考人於報名本考試時,應繳下列費件:
一、報名履歷表。
二、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三、學歷證件、成績單、專門職業執業證書及服務經歷證明。
四、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五、報名費。
六、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本考試筆試成績占百分之六十,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成績占百分之四十,合併計算為總成績;筆試成績,以各應試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本考試及格方式,以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
本考試筆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平均分數未滿五十分,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本考試及格者,由考選部發給考試及格證明文件,並註明僅取得參加由考試院委託司法院、法務部分依法官法第七條、第八十八條辦理之法官、檢察官遴選之資格,且其遴選分依司法院、行政院會同考試院所訂法官、檢察官相關遴選辦法之規定辦理。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