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事業單位對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應比照該事業單位勞工,辦理前條所定勞工健康服務事項。
前項從事勞動之人員不提供個人健康資料及書面同意者,事業單位仍應辦理前條第五款至第八款規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