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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立學校教職員定期退撫給與查驗及發放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退撫新制實施前定期退撫給與領受人之資料查驗及註記結果,由退撫整合平臺於每月二十日傳送至雲端服務平臺;新制發放機關於每月二十日自雲端服務平臺擷取查註資料,作為定期發放退撫給與之參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