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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水利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2-3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十八條第四款規定,建造工廠或房屋。
二、違反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未經許可施設、改建、修復或拆除建造物、排注廢污水或引取用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