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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水利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8 條
防洪受益費,向受益區域之土地所有權人徵收之;其設有典權者,向典權人徵收之。
前項土地上設有工廠、礦場、商店或其他建築改良物者,其徵收標準,應按受益程度訂定細則徵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