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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空氣污染防制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7 條
各級主管機關依第十八條第二項設置之特種基金,其來源除第十六條第一項徵收之空氣污染防制費外,應包括下列收入:
一、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交易或拍賣所得。
二、各級主管機關依前條追繳之所得利益。
三、違反本法罰鍰之部分提撥。
四、依本法科處並繳納之罰金,及因違反本法規定沒收或追徵之現金或變賣所得。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