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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水利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7 條
政府因辦理及維護防洪工程,得向受益者分別輕重徵收防洪受益費。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徵收防洪受益費之區域及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