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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水利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3-1 條
前二條主管機關所為已逕為分割編定或變更編定為水利用地之私有土地,其所有權人得申請變更編定為適當用地。
依前條規定限制使用之私有土地,得以依區段徵收或水利地重劃等方式,辦理用地之取得。
前項水利地重劃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地政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