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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會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民輔導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鄉(鎮、市、區)內具有農會會員資格滿五十人時,得發起組織基層農會。
鄉(鎮、市、區)農會成立三個以上或經中央主管機關之核准,得組織上級農會。
全國農會應由省農會、直轄市農會及縣(市)農會共同發起組織。
下級農會應加入其上級農會為會員,並應受其上級農會之輔導;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