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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入出國及移民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7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入出國未經查驗。
二、違反第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未經核准而出國。